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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12月施行,将进一步促进疫苗质量提升

来源:制药站
2019/7/1 10:39:2439136
  【制药站 政策法规】 6月29日,《疫苗管理法》被通过,该法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疫苗管理法将对疫苗实施全过程、全环节、的严格监管,以保障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进一步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提升,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
 
  专家表示,该法有些是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国家将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有些是对原有措施的“升级”。如在生产环节,疫苗管理法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要在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之外,满足更加严格的条件。
 
  另外, 在流通环节,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要求,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没收所得、罚款等惩罚。
 
  疫苗是特殊的药品,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我国需要不断提高疫苗的安全保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和一般药品相比,疫苗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疫苗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二是疫苗是用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三是疫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意味着疫苗生产必然会有更多要求。此次通过的疫苗管理法将把疫苗安全的篱笆扎得更紧。
 
  此次疫苗管理法三审稿对违法生产、销售与假药无异的疫苗的不法行为,有针对性地祭出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巨额罚款“杀手锏”,可谓抓住了根治疫苗质量顽疾的“牛鼻子”。如此不仅可以避免低额罚所产生的隔靴搔痒式执法负面效果,让制售问题疫苗的始作俑者得不偿失,又能倒逼其面对“倾家荡产”的高昂违法成本,不得不在巨额罚款与低收益之间做出不越雷池的选择,从而有效扎紧疫苗质量安全的篱笆。
 
  疫苗管理法全面贯彻落实了关于药品‘四个严’的要求,将有利于规范疫苗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疫苗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强人民群众对疫苗安全的信心。其中“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的研制管理。强调研制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控制和菌毒株、细胞株管理要求,对疫苗临床试验也作出了特别的管理规定,要求审慎地选择受试者,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是省级以上的疾控机构来组织实施。
 
  严格的生产准入管理。从事疫苗的生产活动,除了要符合药品管理法的一般要求之外,还应该符合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具备适度规模和产能储备,也要具备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的人员也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
 
  严格的过程控制。要求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地符合核定的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的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和检验。产品上市后,也要制定并且实施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地开展上市后的研究,持续优化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对于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验证。对疫苗还要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该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和检验。
 
  严格的流通和配送管控。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向疾控机构供应,疾控机构按照规定向接种单位供应,配送疫苗也应该遵循疫苗储存、运输的管理规范,全过程要符合规定的温度、冷链储存等等相关要求,而且能够做到实时地监测、记录温度,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严厉的处罚。在疫苗管理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的,申请疫苗注册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及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远比一般药品高的处罚,并且明确要严格处罚到人,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资格罚、财产罚和自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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