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 目前,备受业内瞩目的“4+7”城市带量采购进入真正的落地阶段。沈阳、大连、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已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保障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积极性是重点工作之一。那么,对于未中标药品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上海
2月1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肯定此次试点中选药品在保证供应和质量的基础上,价格均有较大降幅。
对于未中标药品,可以继续采购。与中选品种相同通用名称(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简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品种的前提下继续采购,但数量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对于未中标但在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将采取梯度降价模式采购,并提高患者的自负比例。
其中,对应中选品种的价差倍数分三档:分别为10%、20%、30%,降级的基础为2017年上海挂网价。这也意味着,未中标品种按照与中标价的价差分档,在其2017年上海挂网价的基础上降10%、20%、30%。
如果有部分未中标品种在2018年已降价,将面临两个价格:或者是2018年上海的实际采购价,或者是2017年在“4+7”的低中标价,既在二者比较低的价格上至少降低10%。
此外,对于 “非原研”同样设置了限价:不得高于2017年和2018年上海低采购价格,也不能高于4+7城市的低中标价和原研降价后的价格。
辽宁
2月25日,辽宁省发布了《关于开展“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指出对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品种未中选药品将根据上海结果实现梯度降价。
对于未纳入上海梯度降价范围的其他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其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4+7”城市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其他仿制药的采购价须低于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以低于同品种中选价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另外,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山东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议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行为的通知》,其中要求,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价格高于或等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类药品时,列入“限制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既目录内药品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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