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3月,河南开展用量大药品的价格联动工作。而就在近日,业内流传出一份《关于执行用量大目录药品联动价格的通知》,要求4月2日起执行用量大药品联动价格。
根据通知要求,采购用量大药品目录中有限价的药品时,采购价不得高于限价;采购用量大药品目录中无限价的药品和列入限量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时,可参考同类药品限价与企业议价……
从通知的拟定过程来看,3月9日,河南省发布《2018年河南省关于做好用量大目录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3月14日,河南省又接着发布《2018年河南省关于确认用量大目录药品联动价格的通知》;到3月26日业内流传的《关于执行用量大目录药品联动价格的通知》发布。如此算来,从拟定到执行不过花了半个多月时间,可见河南的执行速度之快,对于用量大药品的价格管理的高度重视。
根据通知规定,此次河南省用量大目录药品的限价范围是《用量大药品目录》(除、二批议价药品外)药品。限价依据湖南、广西、天津、山东、甘肃、辽宁、青海、江苏、山西、黑龙江和江西等11个省份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取上述省份低中标价作为限价。
根据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确认限价,需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进行价格确认,确认限价的药品列入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目录;未确认限价的药品列入限量挂网采购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列入限量挂网采购目录的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
此外,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批公布的已批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目录的药品,按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优先采购和使用。
笔者了解到,价格联动已成招采常态。业内指出,药品价格的形成本该是市场化行为的结果,且价格和销量本身具有相关性,“唯低价论”副作用明显,后果不堪设想。只有建立在公示、公开、公正、准确的数据源基础上的药品价格联动数据,才是有效的、合理的、令人信服的。
因此,必须科学规范价格联动才能方便药企进行有效申诉,防止全国陷入恶性低价循环,避免对医药工业、企业以及广大员工客户造成冲击。
业内还认为,价格联动应该作为医改降低药价的手段之一,本身并不应只是用来限制药价的高峰低谷,更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支持我国医药行业更好的发展,共同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压力。
总的来说,此次河南省用量大药品限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省内药品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强化公立医院采购主体地位,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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