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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青蒿素的权不在我国?

来源:新浪
2015/10/14 17:25:3417253
  【中国制药网 市场分析】随着屠呦呦获奖,青蒿素及其附带的巨大市场价值也进入公众视野。据统计,每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销售额多达15亿美元,但中国的市场占有量不到1%。


究其原因,青蒿素作为中国被世界承认的原创新药,却没有属于自己的权。对此,屠呦呦回应说当时中国还没有权这个概念,自然也无从申请。此外,将青蒿素的提取细节在论文中公开发表,也使得青蒿素的提取技术失去申请权的新颖性要求。

不过,中国中医科学院回应称,虽然青蒿素的权不在我国,但以青蒿素为基础而开发的衍生药物依旧可以申请。专家分析,建立完善的商业运作模式,将与市场衔接,才能根本解决保护问题。

  原因1

提取青蒿素时中国尚无申请
  
屠呦呦在1971年成功提取青蒿素之后,中国成为事实上个发现青蒿素可以治疗疟疾的国家,也是个成功提取高纯度青蒿素的国家。

1972年3月,屠呦呦在南京“5·23”研究项目的会议上报告了她采用低沸点乙醚提取青蒿素的发现,得到了项目组的关注。

但是,对于这样一项对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又有巨大市场前景的技术,屠呦呦及其所在的“5·23”研究团队并没有及时申请。在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年的郝青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我国首部保护知识产权法《法》在1984年才出台,在《法》出台之前,我国没有申请机制,发明的所有人无法在我国境内提出保护申请。

屠呦呦在采访中回应为何没有申请时提到:“中国还没有申请,也没有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问题。无论我研制出什么,我都将它们交给领导。这项任务中的每个人都作出了他们的大贡献。”

  原因2

论文披露提取技术失去新颖性


我国药物化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大学教授沈家祥的学生、天津大学教师郭翔海对新京报记者回忆,沈教授曾称抗疟新药青蒿素的发现是世界医学界在抗疟方面的一件大事,我国对这一发现的意义认识存不足。

郭翔海回忆,沈教授曾称,在当时条件下,大家都缺乏知识产权的观念和知识。一旦得到了成果,都急于发表和向外介绍,忘记申请这回事,从而糊里糊涂失去宝贵的知识产权。

据郝青介绍,屠呦呦成功提取青蒿素时,我国的法虽还未颁布,屠呦呦及其团队仍可向国外申请保护。

但是,屠呦呦及“5.23”研究团队在青蒿素上的研究成果,经原卫生部批准之后,从1977年开始,以集体名义陆续在公开刊物发表论文。论文的公开发表,披露了青蒿素的提取技术。

郝青指出,如果要申请的技术在论文中公开发表过,则失去了各国法都规定的“新颖性”要求,无法获得授权。

  ■未来

青蒿素衍生药物仍可申请


数据显示,每年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的销售额多达15亿美元,但中国的市场占有量不到1%。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姜廷良透露,青蒿素研究取得成果后,只在内部刊物以保密资料方式小范围发布,经原卫生部批准后,从1977年开始,我国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公开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但是,包括后来陆续发表的文章都是集体署名。

姜廷良表示,虽然青蒿素的权不在我国,但以青蒿素为基础而开发的衍生药物依旧可以申请。姜廷良指出,对青蒿素及其衍生药物的研究大有前景,“我们目前正在申请相关衍生药物的,相信青蒿素的相关研究成果会越来越多。”

在屠呦呦成功提取青蒿素之后,以青蒿素为基础而开发的衍生药物申请一直在持续中。对青蒿素的检索发现,自1985年以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青蒿素相关申请约有826件,发明申请798件,其中有223件已获得授权。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张涛分析说,我国应该建立起一套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来支撑知识产权的申请、应用和保护。国外的研发许多都是企业在做,一旦发现有商业应用前景的技术,会立即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申请和市场转换,而在我国,很多研发是科研机构在做,权与生产力之间的衔接不完善,加上不正常的引导,很难产生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模式。“只有做好申请策略设计,完善背后的商业机制,将与市场衔接起来,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重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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