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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文,这类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来源:制药网
2021/10/22 10:25:4236134
  【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河北省医保局等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等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同时要求统筹做好全省门诊慢(特)病网上申报、认定,积极推动省内无异地等各项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幸福感。
 
  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通知》明确将目前国家医保目录内的221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双通道”管理,并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的调入、调出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谈判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仅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等待遇政策执行。
 
  同时,《通知》要求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谈判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对于“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需满足三个条件:其一,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及追溯;其二,实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结算费用;其三,所售谈判药品不允许加成。同时,要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通知》明确使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信息互通。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电子处方后,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按照参保人员需求,流转至“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购药后,完成医保信息结算。
 
  不过,为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求建立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如果“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售谈判药品出现质量问题,立即解除“双通道”医保服务协议,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根据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11月底前,各统筹区至少要按程序遴选确定1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提供谈判药品用药保障服务,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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