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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将处罚到人!

来源:制药网
2021/6/22 8:58:5835630
  【制药网 政策法规】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由于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监管也越趋严格。
 
  近日消息,山东省药监局日前印发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及相应解读公告,指导全省药监部门准确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对原有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调整完善,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
 
  根据解读公告,该省药监局共对15个处罚裁量基准作出违法情形、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处罚标准等详细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处罚标准细化出了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及裁量基准。其中在裁量阶次方面,主要划分为中限、减轻、从轻和从重4个阶次,从轻、中限、从重三个“裁量阶次”是对法定处罚区间按照3:4:3的比例进行划分的(即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低限、中限、高限。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
 
  文件指出,由于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既有一般违法情形,又有严重违法情形,还有很多罚则明确情节严重的要“处罚到个人”,条文规定比较复杂,仅靠4个阶次不能完全划分清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省药监局先通过“裁量基准”区分“对单位”(含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和“对个人”,再将其体现到4个“裁量阶次”中,既有对企业的处罚标准,又有对个人的处罚标准。
 
  在处罚种类的把握上,裁量范围”和“裁量基准”仅针对“罚款”的处罚种类,对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吊销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种类未予纳入。
 
  另外,在减轻处罚方面也有相关规定。为保持药械化监管的连续性、一致性,《裁量基准》沿用了之前药品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减轻的原则规定,即把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避免实践中发生减轻到“零”的可能性。
 
  总的来看,此次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后,医疗器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很多的细节,否则违法违规的后果将比较严重,尤其是处罚到人的规定,意味着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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