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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试点,部分药品异常提价被通报!

来源:制药网
2019/8/15 15:06:4135858
  【制药网 行业动态】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健委发布《2019年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显示,2019年5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三种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因部分试点药品原有采购价格较低,试点标准公布后,出现了大幅提高采购价格甚至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
 
  例如,葡萄糖注射液,有药企将(250ml:12.5g)规格的议价价格由1.6元上涨至3.08元,与医保支付标准持平,涨幅高达92.5%,还有(500ml:25g)规格的从1.9元上涨至医保支付标准的3.51元,涨幅84.74。
 
  另外,氯化钠注射液(500ml:4.5g),有药企将议价价格由2.13上涨至3.51元,涨幅64.79%。
 
  同时,还有9家医院也在通报范围内。针对以上这些扰乱药品采购,异常提价的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严厉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药品及企业、采购医疗机构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其中,对于涉及的药品,要求自2019年8月6日起,暂停大幅度提高采购价格和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
 
  对于涉及的企业,要求相关企业在2019年8月9日前,将异常提价原因并佐证材料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如果相关药企恶意提价,或不按时说明原因并报送整改情况,或提价理由不充分且拒不整改的,将会被列入自治区药械采购黑名单,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停止相关药品在该地的挂网采购资格。
 
  另外,涉及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将接受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8月9日前,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不执行的医疗机构或被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药品配送企业或列入配送企业黑名单,并失去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本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进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简单来说,目的就是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引导形成合理价格,让医疗机构及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这也有利于减轻患者用药负担,让百姓用的起药。而相关药企或医疗机构恶意提价的行为不利于试点工作的进行,也会给患者用药费用带来压力。此次有5家企业、11家医疗机构被通报,医院还险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在警告这些药企和医疗机构的同时,相信也给其他意图大幅度提高试点药品价格并钻空子的企业敲醒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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