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众所期待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终于来了!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4+7”试点城市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落实试点各项任务。相关省份密切跟踪试点落实情况,给予试点城市支持,并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目的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通知》内容梳理发现,有几大亮点值得医药人注意。
其一,采购方式各有不同
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其二,预付不得低于采购金额的30%
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其三,禁止“药占比”介入
《通知》要求,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其四,采购总量占年度药品总用量60%—70%
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其五,患者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便宜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其六,集中采购周期为1年
试点地区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集中采购主体按集中采购价格与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实施采购,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周期为1年。
可见,此次发布的方案细化了药企集中采购的要求和执行安排,试点城市一旦落实,将促进以量换价、医保控费和降低药价,减少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引导医院规范用药,利好我国患者用药,提高人们的幸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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