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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补充文件发布!未中选品种也有机会“存活”

来源:中国制药网
2018/11/22 13:44:2043903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11月15日,上海市阳光采购网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针对31个药品进行带量采购,并确定了约定采购量。
 
  而在11月22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又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以下简称《补充文件》),就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品种使用等内容进行补充。
 
  其中,在中选品种使用方面,《补充文件》中要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按本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并且,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也就是说,未中选品种也是可以使用的,不过有严格的规定。《补充文件》中指出,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高价药品,必须在本市2017年中标价(或挂网价)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其挂网价应不高于按7.2要求调整后的高价药品挂网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确定。
 
  在货款支付方面,此次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上海地区的采购货款结算,按三方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中选生产企业应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费用,不得拖欠。
 
  在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在协议供货期的末期,工作机构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在配送方面,要求落实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要求遵循一个中选品种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的原则。
 
  另外,在质量检测方面,工作机构将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同时必须接受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此举主要是为了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
 
  业内分析,此次4+7城市带量采购的31个品种,共涉及70余亿市场。其中,多个品种外资药企占据主导位置。可以预见,随着带量采购政策的落地,这些品种都将难逃降价的命运,市场格局也将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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