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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执行愈加严格 药企切勿抱“侥幸”心理

来源:中国制药网
2018/8/31 15:20:1845076
  【中国制药网 编辑视点】今年5月份以来,中央以及我国多省以“回头看”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掀起新一轮的督政问责风暴。

 

  笔者了解到,近期,已有不少药企因违规排放恶臭和噪声被“点名”,甚至还有企业擅自违规恢复生产。这些情节恶劣的企业都被彻底查封,相关的人员负以刑事责任或被免职。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其中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月起,我国施行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罪的细则。
 
  其中第三条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事实上,制药工业一直属于重污染行业,面对环保压力在所难逃。自2017年环保督查风暴持续来袭,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超标污染企业都在劫难逃,很多原料药企业都被迫停产或者倒闭。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中旬至下半年,北方不少省份就陆续关停了几千家“三无”企业。而在全国,因环保不达标已经或正在被关停整顿的企业更是以万为单位计。可见,其数字惊人的背后,也是环境污染罪执行愈加严格的表现。
 
  业内表示,在过去,有些药企或许可以在税收保护下,在环保问题上侥幸过关。但随着环保督查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2018年1月起,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如果药企继续无视环保这道红线,不仅仅是企业要被罚款,高管也会被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环保税法规定,应征税费额幅度为: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税额幅度内调整。
 
  资料显示,我国制药企业有6000多家,但大多数规模小,环保投入有限。按照环保税法的计算,仅是污水处理成本上就需要上亿元,不包括废气、固废处理等。这对于大多数中小型药企而言都是笔难以承担的费用。
 
  业内建议,大规模的药企可选择性的搬迁到税额低的地区进行再生产,或进行异地重建,同时加强治污力度投入,提前进行环保设备使用等。
 
  总而言之,如今环境污染入罪将常态化。药企必须重视环保这道红线,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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